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
粤建市〔2018〕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深圳、佛山市交通局(交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满足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凡在2018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均执行本综合定额;2018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不得调整。
本综合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