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预结算综合税费率的通知
佛建价字[2001]8号
市直、石湾区、城区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佛山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佛价[2001]96号)文件的精神,从2001年7月1日(即堤围防护费所属期)起,我市的堤围防护费征收率由现行的4%调整为3%。现就我市编制建设工程预结算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综合税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佛山大堤堤围防护费等四项。
二、税金及附加的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三、税金及附加综合税费率为3.638%,此综合税费率是佛山市区(含城区、石湾区)建设工程计算的税费率,各市、乡、镇的工程,应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由各市建设局另行通知。
以上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已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佛山市建设局
广东省佛山市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