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平安卡”管理费用计算的补充规定(粤建价函〔2008〕38号)
粤建价函[2008]38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根据粤建价函[2007]489号《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对实施“平安卡”管理费用的计算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编制工程概预算、最高报价值或标底时,实施“平安卡”发生的费用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
二、实施“平安卡”的工程,其建筑工程计算的费率调整为0.015%。
三、每个单位工程按标准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取。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