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13.2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3.2.1 计价争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下列事项以书面形式提请下列机构对争议作出解释或认定:
1 有关工程安全标准等方面的争议应提请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作出;
2 有关工程质量标准等方面的争议应提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出;
3 有关工程计价依据等方面的争议应提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
上述机构应对上述事项就发承包双方书面提请的争议问题作出书面解释或认定。
13.2.2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上述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第13.2.1条规定的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