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及政府采购代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及政府采购代理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律公约》所指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及政府采购代理企业是指在我市(包括市外、省外进入我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及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企业。《自律公约》所指从业人员是注册造价师、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的专业人员和在本会会员单位里从业的人员。
第三条 佛山市造价咨询与招标采购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负责《自律公约》的解释、修订;监督检查《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受理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及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等。自律委员会成员涉及其所在企业或本人及其亲属的违约事件时,应当回避。
第四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及政府采购代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协会的检查、调查活动,对不予配合或拒绝、阻挠等行为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五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二条的规定,责成其单位 或个人书面检讨,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六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三条的规定,分别予以以下处理:
1、挂靠转包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行业内通报批评,
记不良行为一次。
2、对弄虚作假、恶意压价、围标、行贿等,记不良行为一次,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将通报报送财政局、政数局、住建局、工程造价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
第七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承揽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及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八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五条的规定,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九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六条的规定,会员单位与
委托方对同一工程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相互矛盾或收费标准不同的合同,按以下惩戒:签订阴阳合同一次者,责成书面检讨,行业内通报批评。再次违反,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七条的规定,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一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九条的规定,分别按以下惩戒:
阻挠从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或技术交流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为一次。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师、招标师不按有关部门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予以谈话提醒,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及政府采购代理企业年度内记不良行为1次者,网上公示3个月;记不良行为2次者,网上公示半年;记不良行为3次或以上者,网上公示一年,撤销会员资格,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从业人员年度内记不良行为2次或以上者,网上公示3个月。
第十四条 自律委员会对每一个处罚决定都必须深入调查,认真讨论,慎重处理。对严重问题需由监事会人员参加讨论。对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由自律委员会向违约企业或当事人发出《违约处罚告知书》,列明处罚的事项、理由、处罚方式,并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违约企业当事人如对自律委员会处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违约处罚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造价咨询与招标采购协会提出书面申诉。违约企业或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处罚决定书》。违约企业或当事人应按《违约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我会的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软件开发、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与《佛山市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及政府采购代理行业自律公约》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