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3〕990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市函〔2013〕1357号)悉。经研究,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按《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执行,期限1年。请于2014年6月1日前向我局重新申请核定标准,并将有关收费的全省执行情况报送我局。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