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许〔2015〕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5年6月1日后且在2015年6月1日以后提交延续申请的,其资质延续审核工作由我厅负责。审核意见将在我厅“三库一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审核结果为“不同意”的企业可进行陈述。
二、办理甲级资质升级、延续的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同时提交网上申报材料和书面申报材料。
三、甲级资质的变更、分立、合并等事项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我厅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办理指南”栏目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要求。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020-83133642)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