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佛价[2009]206号
各区物价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8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9〕899号
省工程造价协会:
《关于对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有关问题的请示》(粤价协〔2009〕008号)悉。我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8〕72号)的附表“广东省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中,序号“1”的“项目名称--受委托编制工程预结算”,是指受委托编制工程的预算和结算,其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税前工程造价的0.3%,具体按各市物价局在此范围内制定的标准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