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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环境噪声污染建筑工程必须在施工15日前申报

从佛山市建设局获悉,佛山市将分阶段解决建筑工程施工污染问题,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要求其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进行申报。

 

  据悉,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对于因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经有关主管部门证明,须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