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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颁发施行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部近日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自颁发起施行。《意见》提出,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
    《意见》明确,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意见》提出,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通过互联网进行发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管理办法及审查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