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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出台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严格建筑节能管理

    为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佛山市政府近日制订《佛山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全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主要目标: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5吨标准煤下降到0.7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另外,全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77%。
    《方案》提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抓紧制订出台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
    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55万吨以上,至2010年底,全市cod排放总量控制在4.1万吨内。重点推进全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后1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0%,3年内不低于85%;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确保正常运转、达标排放。
    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区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今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地区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上报该地区项目环评和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