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多项法规标准1月起施行
2008年1月,一批涉及建设领域的新法规及标准开始施行,这些法律涉及城乡规划、房屋销售与租赁、物业管理及市容环卫等多个方面。同时,由建设部颁布的一批国家及行业标准也于元月1日正式施行。
城乡规划法维护规划权威性
1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生效,和以往的“一法一条例”相比,城乡规划法改变了将城市、乡村在规划上分割处理的局面,破解了以往城市、乡村在规划上的二元化结构。
同时,城乡规划法特别强化了对耕地、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地方政府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在法律中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性规定,包括上级政府责令其改正、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政府责任人给予处分等。
各地方多项新规施行
北京市两新规规范房地产市场
为了进一步规范京城房地产市场,北京市从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两条新规,分别是《北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付若干规定》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付若干规定》中要求,开发商应在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开发商应该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查验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对北京市房地产租赁市场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范。为了应对房屋租赁中普遍存在的偷漏税现象,北京市开始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对于中介行业,该规定明确要求,对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中介公司和经纪人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
重庆市出台建筑节能条例
为了将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重庆市颁布的《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在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规定,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节能专项资金和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工作包括: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的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及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同时,条例还规定,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管理,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监管体系;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海南省出台规定明确房价成本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对房价成本进行明确的划分,《海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讨论稿)》于2008年1月起施行。
规则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电梯、消防、信报箱等建设安装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开发商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设安装费用及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进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等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规净化城市环境
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出台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条例规范了宣传品的张贴、跨门槛经营、占道经营和临时摊点设置等诸多城市管理面临的热点问题。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随意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条例还规定,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
湖南省为规划立新规
1月1日起,《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开始生效。其中明确规定,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是长株潭城市群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专项规划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域规划的制定,应当以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为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
条例明确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行为,有权向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三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各具特色
1月1日起,成都市、深圳经济特区及苏州市将分别开始实行各自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
在《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物业的规划建设,条例规定了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以及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问题,设置了“住宅物业保修金”制度体系,明确了住宅物业交付使用监管制度。关于物业的管理维护问题,条例将业主自治规则体系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了成都市所有小区,不仅包括实行委托管理的小区,也涵盖实行自主管理的小区。
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中,扩大了业主大会职权,避免了因参与率低等情况阻碍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影响业主自治权行使的情况。其中规定,与会业主所持有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总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过半数,则业主大会会议即为有效。同时,针对老物业管理公司拒绝退出小区的情况,条例规定,最高可处以吊销资质的处罚,并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停车场要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同时,为了防止建设单位对车位的只售不租,条例规定:“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有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租赁的,必须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把道路空地作为停车场地出租。”
广州市出台城市轨道管理条例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于1月1日起正式生效。和原有法规相比,“地下铁道”的概念被“城市轨道交通”所替代。条例涵盖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设施保护、运营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内容。
条例不仅规范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还明确规定,经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等。同时,条例还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电力、通讯等单位设定了相应义务。此外,条例还对乘客以及其他人员的权利、义务作了相应规定。
合肥市两法规确立住房保障制度
1月起,《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同时开始生效,原同名法规将废止。
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将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并应与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此外,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批准可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应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在《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中,增加了实物配租的内容。办法规定,廉租房实物配租优先配给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候租家庭较多时,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承租廉租房的家庭,如果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擅自将廉租住房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将被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南京市装修行业施行新规
在1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中,对于装修质量监督及环境影响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家庭装修方面,条例规定,家装公司使用的材料、设备如果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等产品标识,相关部门有权对施工方处以无标识材料或者设备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更改。
对于公共工程的装修,条例规定的更加严格。条例要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装修人必须委托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一方面,检测不合格的,将对施工方处以最高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如果检测机构作出了虚假的检测报告,也可以对其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建设领域多项标准开始生效
2008年1月1日起,由建设部颁布的多项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始生效施行。其中为《油田采出水处理设计规范》、《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水处理用橡胶膜微孔曝气器》、《给水排水用蝶阀》、《给水排水用直埋闸阀》、《水处理用刚玉微孔曝气器》、《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建筑用钢结构防腐涂料》、《潜水搅拌机》、《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等为行业标准。
摘自: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