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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1月起道路绿化应与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实施验收

  为加强道路绿化工作,促进道路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美化道路,改善生态环境,佛山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佛山市道路绿化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据悉,这是佛山首次以正式法规的形式保护城市道路绿化设施。

  据介绍,道路绿化是指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和停车场绿地以及道路用地范围内各种边角空地的绿化。道路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

  根据《办法》,道路绿化设计应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采用“乔、灌、花、草”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绿化应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审批,同步组织实施,同步进行交(竣)工验收。规划、交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做好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或审查工作。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道路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道路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道路树木,不得损坏道路绿化设施。需修剪、迁移、砍伐公路树木的,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需修剪、迁移、砍伐城市道路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更新砍伐公路树木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因紧急救灾确需迁移或砍伐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所在地相应道路绿化管理部门;在险情排除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