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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出台办法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管

    近日,佛山市正式发布执行《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市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财政投资作用,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办法》分为总则、预结算编制审核、资金的监督管理、罚则、附则5章,适用于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的编制严格按基建工程预算资金进行控制,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预算总投资,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明确监察、财政、审计、计划、建设等部门对财政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概算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等十二项;还规定了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的各种制度,提出对财政投资工程进行经济和社会效盗评价。

  《办法》具有五个特点:一是引入“东改工程”的先进经验,完善工程变更制度、规范合同管理,规定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变更信息,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并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二是加强资金的监管,明确监察、发展和改革、审计、财政、建设等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如规定建设单位凡有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拖延、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等7种行为,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将依法撤销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从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强对工程招投标行为的管理。四是加强对违规单位和人员的处罚,规定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等情况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予以纠正。五是加强对中介行业的管理,规定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因过错造成工程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违反规定的,由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确外地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进入佛山市作业,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的,由相关单位告知建设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由相关行业部门向其资质认定单位进行通报,3年内禁止参加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