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建工函〔2007〕1号
各区建设局: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管函〔2007〕3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9月1日起,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我局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二、申请人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提交的材料要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四条规定实施。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的材料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八条规定实施。
三、申请人申请我局负责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可将申请材料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负责受理。并由区建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原件核对,区建设局应将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公交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申请人也可将申请材料直接送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由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对原件。
四、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