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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粤价协[2009]011号)


粤价协[2009]0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提高造价员业务水平,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过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并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包括工程概预结算、工程标底编制和工程造价管理及中介咨询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指导、监督下,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依照本实施细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考试、发证及自律管理工作,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或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照本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及资格考试

    第四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的管理工作,凡从事造价员考前培训的机构,培训点的资格须经省造价协会认定(资格标准另发)。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采用中价协或省造价协会编写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以及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写的各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培训考试教材。
    第六条  省造价协会按照考试大纲要求负责组织全省各市造价员考试命题,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制作专用章等工作。考试、阅卷工作由各市管理机构负责,省造价协会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四个专业。
    第八条  考试科目
    (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2)《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XX工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按专业设四个专业考试科目。
    第九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以及相近专业本科毕业;
    (三)其他专业,中专及大专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1年;
    (四)中专以下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5年;
    (五)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凭学历管理部门验证的有效学历证书,可向省造价协会或各市管理机构申请免考《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第十条   申请参加考试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该表在网上报名成功后自动生成,考生用A4纸打印,经单位审核并盖单位公章);
    (二)验证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按要求贴在报名表的右下角;
    (三)近期小一寸彩色同版免冠照片4张;
    第十一条  考试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颁发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

第三章  造价员管理

    第十二条   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必须按其资格证书确定的专业范围内,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三条  造价员只能受聘在一个单位从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第十四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建立造价员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开发查询造价员资格、继续教育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五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登陆广东造价信息网(www.gdcost.com)下载《变更申请表》,原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签署“同意调出/调入”意见,持申请表及资料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内变更
    省直单位之间变更,持申请表及资料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市内单位之间变更,持申请表及资料到所在市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跨市变更
    市属单位变更到省直单位、省内跨市变更单位,持申请表及资料到原单位所属市管理机构出具变更意见后再持申请表及资料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三)跨省变更:
    1、跨省调出单位
    原单位为市属单位者持申请表及资料到所属市管理机构出具变更意见后,再持申请表及资料、造价员证书以及印章到省造价协会办理调出变更手续;原单位为省直单位者直接到省造价协会办理。
    2、跨省调入省直单位或省内市属单位
    持申请表、相关资料及原单位所在省级造价员管理机构出具调出变更证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调入变更手续。
    (四)造价员证书及印章遗失
    持单位开具的遗失证明、身份证原件(验证)及复印件、证书复印件和近期1寸彩照(2张)到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是指造价员为了继续其职业发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活动,旨在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加深,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造价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凡是持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的专业人员,必须接受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安排的脱产培训、进修、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业务考察和有组织、有计划、有考核的网络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造价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由省造价协会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在手册上,作为造价员继续执业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造价员每三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30个学时,在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未达到规定学时的造价员,不予通过证书年检。
    第二十一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由造价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向当地造价员管理机构或省造价协会申请,由市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向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登记手册由造价员本人保管,丢失者需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按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同方式学习考核合格后由省造价协会或各市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省造价协会定期组织对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由省、市管理机构登记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年检和继续执业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证章管理和验证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印制,省造价协会负责证书及专用章的制作、发放。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三年验证一次。验证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市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七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资格证三种。验证后,由省造价协会或各市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加盖造价员验证章(省造价协会统一刻制)。
    (一)合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政策,执行工程造价管理的各项规定、法规;
    2、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
    3、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二)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学时者为不合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省造价协会注销其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2、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违纪、违规不良记录的;从业作风不正,高估冒    算,任意压低造价,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3、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5、服刑、死亡的。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验证不合格的,需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才能从业。被注销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二年期内不得从事概预算编审工作。二年后仍要求从事概预算工作的,必须经过考试重新申办。

第六章  自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三十条  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成果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  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三十三条  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或省、市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造价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