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顺德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修订)》的补充通知
顺建发〔2009〕48 号
各有关单位:
我局于2009 年3 月11 日印发了《顺德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修订)》(顺建发〔2009〕29 号)文件,现对其中的第十九条作出修改,修改后第十九条全文如下: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进场的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检验工作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判定应满足《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 中10.1 规定,频率和取样方式按《预拌混凝土》10.3 中规定执行。三方应认真履行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切实执行本办法、《预拌混凝土》和《顺德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规定》中“有见证取样送检”和“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的规定,确保混凝土试件的真实性。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内容如下:
(一)确认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时止)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应当退货,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三)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目测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和留取试件。在监理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见证的情况下,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的代表对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进行检查、留取混凝土试件、按合同中规定对其他指标进行检验,具体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 第10.2 和10.3 条的规定执行。
(四)留取的混凝土试件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表、施工企业代表和见证人确认及做好标记后,按规定进行标准养护。到期后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对坍落度和试件强度等指标的检验结果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 第10.4中规定进行判断。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表、施工企业代表和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应在交货检验单上将检查结果和留样情况详细记录,并签名确认。
特此通知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