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主要建材价格异常涨落引起工程造价变动的指导意见
顺建发〔2009〕59 号
各有关单位:
由于受经济波动影响,我区建筑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涨落幅度较大,已超出了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能够正常预见的风险范围,社会反映强烈,并且已经影响到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造成工程竣工结算纠纷。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构建和谐建筑市场,我局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建议对人工和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动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一、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对因价格涨落风险有明确条款规定合理分摊的,原则上按合同条款进行调整。
二、施工合同未有调价规定,或者合同条款规定物价涨落不调整的,原则上按第三、四点建议进行调价。
三、统一以顺德(或佛山)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工资和主要材料价格为计算依据,以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 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 天)为调价基础,按月计算相对于基准期的涨落幅度,当涨落在±10%以内时不调价,风险由双方自担,超过±10%时调价方法如下:
1.当涨价幅度超过+10%时,涨价10%以内部分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出10%部分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按增加合同价款计算。
2.当降价幅度低过-10%时,降价10%以内部分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低于10%部分的收益归发包人,按减少合同价款计算。
四、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结算阶段,发包人、承包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物价涨落问题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中要确定需要调整价格的材料名称,同时合同双方要做好调价材料的数量统计和签证工作,作为计算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结算价的依据。
五、本文与顺建发〔2007〕113 号文有冲突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已经办理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建议今后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中应参照本意见第三、四点的做法,增加因人工工资和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落,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调价条款。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