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的通知
顺建发〔2008〕96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 号,2007年9 月1日施行)、《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69 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目前我省实施注册建造师制度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管函〔2008〕88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市场准入有关条件明确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一、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已基本告一段落,大部分企业已换发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已报省建设厅审批通过。从发文之日起, 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省建设厅在其网站(http://www.gdcic.net)上公告的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通过的文件,方可参与招投标和办理施工许可等业务。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暂定级且其核发时间满一年后仍未转正的资质视为无效资质,企业需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 号,2007 年9 月1日施行)的要求向我局提交资质申请,并报佛山市建设局审批通过后取得有效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才能参与招投标和办理施工许可等业务。
三、从2008 年10 月1 日起,将按省建设厅的要求实施注册建造师制度。各专业大、中型工程需要对应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或临时注册建造师)参与招投标和办理施工许可等业务,原一、二级项目经理不得使用。在我省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未发布前,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暂限由原担任三级项目经理的人员担任。
特此通知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