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为节约资源,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7部局第5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见附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在我市实施禁止在建设工程(家装等小型工程除外)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分步推进方案,各建设工程应当按标准使用商品砂浆(含干粉砂浆和预拌砂浆)。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商品砂浆的发展 商品砂浆是一种环保型建筑材料,由专业化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加快商品砂浆的发展,有利于节约资源,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之一,也是提高水泥散装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市推广应用商品砂浆,有利于减轻环境负荷,促进生态平衡,是提高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节能减排系统工程之一。各区建设局应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使这项工作健康发展。 二、明确目标,分步推进 1、宣传发动和政策制定阶段(2008年5月—6月) 工作目标:(1)制定我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2)召开商品砂浆使用示范现场会;(3)到国内首批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率先使用商品砂浆的城市调研学习;(4)研制商品砂浆配方。 2、推广实施阶段(2008年7月—2009年7月) 工作目标:(1)建立砂浆生产企业:重点扶持2-3家有一定规模的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改造5家以上(各区一家以上)混凝土搅拌站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2)制定限定禁止现场搅拌的范围:自2008年7月1日起,市、区属于政府财政投资的工程或者建筑面积达到5 O00平方米以上的新开工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商品砂浆。 3、全面推进阶段(2009年8月以后) 工作目标:全部新开工及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商品砂浆。 三、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商品砂浆的发展 1、商品砂浆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市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条件之一。 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有关规划、环保的要求,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确保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同时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重点扶持的8家以上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可参照商品搅拌站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局申请登记,市建设局根据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佛山市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登记表》。备案信息将在市建设局网站上公告。暂不对外地企业办理备案登记。 3、商品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执行广东省《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6-2004)、《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7-2004)技术要求,市建设局定期对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抽检。 4、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定期发布商品砂浆的指导价,并适当调整使用商品砂浆工程的计价。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5、对未按规定生产、使用预拌砂浆的企业,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法处理。 6、各区建设局应加强对推广和强制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制订相关措施,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