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顺建发[2006]108号
目前我区部分建筑工地存在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施工安全问题逾期不改正的现象,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形势严峻。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简称监督注册)手续时,对经备案持有《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简称《诚信手册》)的市外施工企业,区建设局将按《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见附件1)列举的资料内容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中应填报内容,通过现场检查、联络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和企业负责人,对资料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提请市建设局撤销该施工企业的《诚信手册》,其承包的工程不予办理监督注册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监督机构在受理监督注册申报后,审查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及有关申报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在建设单位已办理监督注册后,区建设局将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申请。
符合区建设局绿色通道条件的工程,以及红名单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可同步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手续。
三、为帮助市外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一步了解和熟悉我市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以利于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其承建(承监)的工程办理监督注册时,区建设局将组织以下人员接受该项目开工前施工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市外施工单位的该项目管理机构全部人员(含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员);市外工程监理单位的该项目管理机构全部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四、市外施工单位在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时,应当将该项目管理机构全部人员的岗位证件原件交区建设局统一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领回证件。
市外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五、监督人员应查验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在岗及履行职责情况。
对施工作业期间不在岗的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应在整改通知书中书面记录。同一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记录施工作业期间不在岗累计达到2次的,视为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工程项目未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项目监督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该项目全面停工。
六、同一工程项目,其施工起重机械(含井架物料提升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外用电梯)、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或架线作业(即施工用电)等任何一项,因存在同一类型安全问题导致被责令局部停工累计达到2次的,项目监督机构可责令该项目全面停工整改,直至达到要求方可复工。
该项目总承包施工企业此后新承包的首2项工程,其相关专业工程或相关工种作业,必须分包给有资格的红名单专业承包企业或红名单劳务分包企业。
七、强化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
对监督人员书面指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存在问题,责任单位逾期不改正、整改不力或此后在同一施工项目中再次出现的,项目监督机构可责令责任单位局部或全面停工。
八、落实《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区建设局将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见附件2),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扣分情况随时全省联网公布。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经整改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区建设局将提请发证机关处以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九、对施工项目现场和人员到位的存在问题,经停工处理,施工单位整改不力、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整改强行施工的,区建设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