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通知
顺建发〔2007〕15 号
各有关单位:
按市建设局关于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工作部署,2007 年3 月31 日前为劳务分包制度培育发展阶段,目前我区经市建设局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已达35 家(名单见附件),部分作业已实施劳务分包。2007 年4 月1 日起至2007 年6 月30 日,为劳务分包制度推广实施阶段,现将我区该阶段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其所有劳务作业必须实行劳务分包。
所有直接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其模板和脚手架作业必须实行劳务分包。
总承包企业必须与具备劳务分包资质或已经市建设局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否则区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劳务工签订用工合同,明确规定工资支付的标准、形式和时间,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三、为确保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施工的有效管理,保证建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顺利索赔,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在劳务工进场3 天内,向总承包企业提供人员清单和相应用人合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在进场人员变更3 天内,提供人员变更通知。
特此通知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