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建设厅关于不再受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申请资料的通知
佛建工〔2007〕40号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不再受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申请资料的通知》(粤建办管函〔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佛山市建设局
二○○七年五月九日
关于不再受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申请资料的通知
粤建办管函〔2007〕100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我省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粤建价函〔2006〕489号)的要求,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不再受理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申请资料。根据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自2007年4月1月起使用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原证书作废。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