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建〔2006〕143号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倡导建筑行业诚信经营,加快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后,原市、区建设局对市外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进入佛山市承接工程项目备案同时取消。
二、今年年底暂不进行年度综合考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和奖励情况列入下年度综合考评范围。
三、从2006年11月1日起,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在参与工程投标和承接工程时应向招标人和发包人出示《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否则不得参与投标,不得承接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出示《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所有在佛山有承接业务的建筑行业单位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领取《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
四、《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编号格式统一为“粤佛建诚信字第13*#000号”,其中“*”代表行政区域实施主体(市局用“0”,禅城区用“1”,南海区用“2”,顺德区用“3”,高明区用“4”,三水区用“5”),“#”代表建筑行业单位性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用“a”,招标代理机构用“b”,勘察企业用“c”,设计企业用“d”,施工图审查机构用“e”,建筑施工企业用“f”,工程监理企业用“g”),编号后三位数字为流水号。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建设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