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2003年广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计价依据规费计取的有关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粤建价字[2003]79、80、81、82、83号文及南府函[2003]152号文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凡属我区域范围,建设工程规费的计算,按省建设工程相应各专业计价依据的规费(除建筑企业管理费)规定及费率执行。
从2003年10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其工程计价不得再计收应上缴管理部门的建筑企业管理费。2003年10月1日前中标而未开工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造价管理站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规划建设局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