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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顺建发[2001]3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顺德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第74号《工程造货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和《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货咨询业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第五条  顺德市市政建设局(以下简称市政建设局)负责顺德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七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广东省建设厅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市政建设局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广东省建设厅审批。

    第十一条  市造价管理站受市政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发放及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货质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资质申请报告;

    (三)单位章程;

    (四)单位成立批文和营业执照;

    (五)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六)法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七)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有关证书:

      l、最高学历证书;

      2、技术职称证书;

      3、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4、身份证;

      5、调动或聘用证明。

    (八)主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委托方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新开办的工程造货咨询单位,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经批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市造价管理站办理资质申请。

    第十四条  资质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报市造价管理站;

    (二)市造价管理站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三)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合格者,报广东省建设厅审批后颁发资质证书;反之,退还材料。

    第十五条  市造价管理站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第十六条  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只能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经资质管理部门审批后,颁发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取得乙级资质证书三年后,达到甲级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晋级,晋级程序与申请程序相同。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资质年检;每年7月为资质年检时间。

    资质年检的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工作业绩、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资信等。

    第二十二条  资质年检须提交的资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及年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委托方证明材料和上一年度已完成的三个主要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复印件;

   (四)晋升和新增加的专业人员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五)新增加的专业人员人事关系证明;

   (六)其他须报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资质年检程序:

    (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先按照资质年检内容要求进行自查,逐项填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及年检申请表》,并向市造价管理站提交资质年检材料;

    (二)市造价管理站对提交的材料初检后,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及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年检。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将限期整改半年,收回资质证书,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问题严重、整改无效的,将按有关程序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结果,由市造价管理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市造价管理站办理相应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人当交回原《工程造货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二)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四)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或擅自越级承担业务的,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为无效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甲、乙级工程造货咨询单位承接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九条  外省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到广东省建设厅及市造价管理站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外市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到市造价管理站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资以及利用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工程,原则上由国内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确需国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加时,应当以中方为主,采取中外合作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从事工程造货咨询服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工程项目只能接受一方的业务委托;

    (二)独立完成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编制、审核制度和资料归档制度。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造

价咨询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咨询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

    (三)履行期限;

    (四)咨询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向市造价管理站上报工程造价咨询台同签订情况汇总,并按照市造价管理站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委托单位要求保密的经济技术情报应予保密。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以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要求委托单位提供下列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资料:

    (一)完整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变更通知等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竣工图和施工日志;

    (二)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

    (三)合同书(含变更合同或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附件);

    (四)建设单位法定代理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签证的隐蔽工程记录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签证;

    (五)委托审查概、预(结)算时,应提供相应的概、预(结)算书,包括相应的工程量计算式和钢筋下料表;

    (六)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完成委托的业务中,对存有疑问的地方,应深入现场调查取证,逐一核实工程量,并落实合同工期及各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的

时间,根据合同约定合理确定材料价格,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

    第四十条  所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保证咨询工作质量,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及相关业务。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业。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注明资质证书的编号并加盖单位公章,编制人应签名并加盖执业资格印章,复核人应签名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  委托单位或者与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有直接关系的其他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有异议,并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可以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工程造价咨询费。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托依法独立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

    (二)按规定向工程项目有关人员查阅资料;

    (三)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计价依据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从工作需要出发可要求委托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联系,协调、配合进行现场勘测,为方便工作提供条件;

    (五)依据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取得工作报酬及分享技术经济成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工程造价咨询经济技术合同;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工程造价咨询结论承担法定责任;

    (三)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继续教育、更新知识、职业培训,不断提高职工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

    (四)保证委托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并及时退还委托方认为必须退还的资料;

    (五)严格保守在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办理备案、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对于逾期不办理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五十一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与内地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顺德市市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710日起施行。

 

顺德市市政建设局

00一年七月三日